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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经营活动已不被限制
作者:刘锋律师 发布时间:2008/6/11 15:45:19 点击数:
导读:律师从事经营活动已不被限制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刘锋律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这里…
律师从事经营活动已不被限制
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刘锋律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这里只对律师事务所予以限制,而对律师个人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律师个人是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的这一规定,司法部2004年6月16日第90号令公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二款“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当然不再适用。
新律师法允许律师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是依据我国的国情确定的。我国律师群体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对大部分律师来说,仅仅依靠收取律师服务费是很难维持家庭生活开支的。事实上,已经有一些执业律师从事商业经营,只要合法,并不影响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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