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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诉讼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诉讼
—— 刘锋律师 ——
案件回放:
观点交锋:
一、本案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被告方称: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书》,“投资”是民事合伙,被告不应该还钱给原告;原告方称:双方约定了利息及结算期限,是借款,被告应该将本息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的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方称:被告借款是个人行为,妻子不知道,没有偿还义务;原告方称:被告借款用于经营,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必须列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
被告方称:原告起诉时未列被告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妻子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方称:夫妻共同债务无须列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夫妻双方都有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
一、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应当按借贷关系认定。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虽然是《投资协议书》,名义上是合伙,但协议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强行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同时,协议书又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还约定“不再打借条”,可见,该协议书实质上是一个借款协议,本案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据这一规定,本案只能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原则为: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书的情况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方未能举证证明借款是个人债务,依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的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无须列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除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的两个特例外,夫妻双方从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时起,至解除婚姻关系时至,任何一方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债权人是否提出或者如何提出诉求所能改变,即使债权人未提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法院也可以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性,免去了债权人起诉时请求法院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性。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财产的集合,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这种集合财产的减少。在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是连带的,不可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也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性。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性,免去了债权人起诉时将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必要性。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是可以推定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被执行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无须提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也不必将夫或妻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一旦拿到法律文书,只需提供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的相关证据,就可以执行债务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这种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司法效率。
(作者系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