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成公司代理词

作者:刘峰律师 来源: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6/16 17:46: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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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公司”)与海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公司”)与海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是特殊侵权之诉而非合同违约之诉,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1、本案一审原告选择的是侵权之诉。

本案是因合同违约引起的侵权纠纷,法理上,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是侵权的原因,侵权是违约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这一法律规定,一审原告百成公司选择了侵权责任,所以,本案应当按侵权之诉审理。

 

2、本案是产品责任特殊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产品责任纠纷(349)归类为一、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以下,证明产品责任实质上是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过错因素,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3本案的管辖、时效和法律适用,只能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由于本案是产品责任特殊侵权纠纷,其管辖就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执行。

无疑,侵权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同理,因为是产品责任特殊侵权之诉,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等法律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二、不合格产品系海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事实,在本案中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显示:海盐公司2008年销售给百成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百成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2(见一审判决书第3页),证明了在2008年期间海盐公司向百成公司销售产品及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海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1、2(见一审判决书第5页),也印证了这一事实。

2、公证视听资料显示:不合格产品系海盐公司寄给百成公司的模具生产。

百成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见一审判决书第3页),证明了海盐公司将生产产品的模具寄给百成公司,而该模具与不合格产品完全吻合,表明不合格产品系该模具生产的事实。海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6(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也印证了这一事实。

3、物证显示:不合格产品是海盐公司的模具生产的。

百成公司一审庭审时出示的证据6(见一审判决书第4页)产品实物及产品差异说明,证明了海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其他单位生产的产品具有明显的不同,且海盐公司的模具与其生产的产品相吻合,而与其他单位生产的产品不相吻合,表明不合格产品就是海盐公司的模具生产的这一事实。

 

4、海盐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以上书证、物证、公证视听资料,已经在本案中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不合格产品系海盐公司制造这一事实。海盐公司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至今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百成公司所举书证、物证、公证视听资料这一系列连锁证据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本案是特殊侵权之诉,应当适用产品责任侵权的相关规定;且本案不合格产品系海盐公司生产销售已有书证、物证、公证视听资料相互印证,海盐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藉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海盐公司承担因产品不合格给百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代理意见,恳求二审合议庭采纳。

                   

湖南省常德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锋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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