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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答辩
管辖异议上诉答辩书
答 辩 人:湖南省常德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岩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慧军
被答辩人:海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海盐县横港集镇
法定代表人:郑林华
因被答辩人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614-1号民事裁定,提起管辖异议上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本案属于《民事案由规定》中“349、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案由规定中,明明把产品责任纠纷归类为侵权部分,上诉人却睁眼说瞎话,把明确规定的案由说成没有,这岂不是掩耳盗铃、愚弄法官么!
二、本案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和向二审法院提交的《管辖异议上诉书》中,自己也承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存在产品侵权的事实”。那么,显而易见,本案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
三、本案是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据我国法律,无论是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还是产品责任引起的赔偿,都属于侵权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8条、第29条都明确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侵权案件特别是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产品责任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常德市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当然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本案是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为公正处理案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答辩人请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尽快让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此致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湖南省常德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6月7日
备注:二审法院驳回了海盐公司的管辖异议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