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再审申请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4/6/16 17:34:1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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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意见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我公司接到贵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海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公司”)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终一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及武陵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重…

 

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意见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公司接到贵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海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公司”)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终一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及武陵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重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又提出再审申请,很是气愤。当阅读了海盐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后,我公司感觉到海盐公司不是在说理,而是在胡搅蛮缠。

我公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依法应予维持。而海盐公司的再审申请,对法律理解偏执,对法条断章取义,对事实认识模糊,对证据视而不见,对程序无中生有,其再审申请书中的申请事由,没有一点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任一情形,依法应当驳回。

本案争议的焦点可以归结为一点:不合格轧箍产品是否是海盐公司制造?

本案已经通过六次审理(两次程序审),在原一、二审法院庭审过程中,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不合格轧箍产品就是海盐公司制造。理由是:①我公司的产品是海盐公司提供的,海盐公司总共提供了价值377万多元的产品;②通过检验,海盐公司提供给我公司的最后四批产品材质不合格,其延伸率只有国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标准的50%;③不合格产品与海盐公司的生产模具相吻合,证明不合格产品就是海盐公司用其模具制造生产的。

海盐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是,海盐公司至今没有提交一份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也就是说,海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一份能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合格的证据。

因海盐公司的产品不合格,我公司直接损失几十万元,而且终止了和相关单位的长期合作合同,间接损失巨大。但通过两年多打官司,最终判决结果仅赔偿我公司23万元,其实际经济损失远远没有补齐。

但是,我公司不愿继续打官司,不愿劳命伤财拼消耗。为减轻诉累,我公司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海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致

敬礼!

           

湖南省常德市百成实业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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