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彩不构成合同诈骗

作者:刘峰律师 来源: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6/16 16:43: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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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杨文彩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律师意见书桃源县公安局:本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杨文彩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向办案机关了解杨文彩涉嫌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查阅杨文彩提供的有关证据,现根…

 

关于杨文彩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

律师意见书

桃源县公安局:

本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杨文彩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向办案机关了解杨文彩涉嫌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查阅杨文彩提供的有关证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提出如下书面意见:

一、杨文彩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1、杨文彩履行了与侯娅娟签订的入股协议,侯娅娟以隐名股东的身份入股,杨文彩没有非法占有侯娅娟的财产。

据了解,杨文彩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是:杨文彩没有履行与侯娅娟于2009年8月21日签订的《希贵度假村资产入股协议》,在申请成立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时,没有将侯娅娟作为股东申报,致使侯娅娟至今不具有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其财产权益被杨文彩非法占有。

但据了解,杨文彩与侯娅娟签订入股协议时,当时约定,侯娅娟(含其丈夫李华景)是作为隐名股东入股的,因此,公司成立时杨文彩就没有将侯娅娟的股东身份提交公示,这并不影响侯娅娟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初期,侯娅娟及其丈夫李华景曾以股东身份到公司工作过半年之久,履行过股东职责并享有股东权利,这也证明了侯娅娟已经成为公司股东的事实。

关于“隐名股东”这一点,在2009年9月18日杨文彩与侯金云、潘力量签订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中也能得到印证,该协议明确表述:“甲方(含侯娅娟)2009年9月以继承的侯希贵位于桃花源双峰村的土地使用权作价陆拾万元到常德市蛇类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

事实上,杨文彩已经履行了与侯娅娟签订的《希贵度假村资产入股协议》,按照协议、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杨文彩成立了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同样是500万元,只不过在公司注册时,杨文彩将土地使用权置换为货币资金而已。但置换并不等于非法占有,更不是合同诈骗。至于侯娅娟的股份额,至今杨文彩依然为其保留,侯娅娟行使的是隐名股东的权利。可见,杨文彩并没有非法占有侯娅娟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非侯娅娟本人,报案材料及追究杨文彩的刑事责任是否是侯娅娟本人的意思表示?这一点并不清楚。侯娅娟在公司成立初期到公司工作半年后,由于公司经营不景气离开了公司,侯娅娟离开公司后,本人一直没有与杨文彩联系,杨文彩至今并不了解侯娅娟的真实意图,也无法与侯娅娟取得联系,更无法与侯娅娟见面沟通,这就导致了双方的误解。

2、杨文彩同意将侯娅娟变更为显名股东,但侯娅娟舅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企图获取原合同以外的超额利益。

虽然杨文彩与侯娅娟签订《希贵度假村资产入股协议》后,没有将侯娅娟作为常德市桃花源蛇类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申报,但现在该公司仍然是杨文彩一人独资,且注册资金依然是500万元,杨文彩同意按原协议、决议、章程,将侯娅娟变更为显名股东,双方继续履行原入股协议。而且,从事实上和程序上来看,杨文彩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是,侯娅娟的舅舅贺某(因无法联系到侯娅娟本人,只能与其舅舅贺某联系)明确表示:不要股份,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同意退回原土地,只要钱,而且要价超出原约定价格60万元的几倍。

由此可知,本案报案人的目的并非维护侯娅娟的合法权益,而是想利用刑事报案企图获取原合同以外的超额利益。

3、杨文彩没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一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分析杨文彩的行为:(一)没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二)没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完全有实际履行能力,不存在诱骗侯娅娟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没有逃匿;(五)没有以任何方法骗取侯娅娟的财物。可见,杨文彩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任一情形。

杨文彩与侯娅娟是朋友关系,他们之间签订合同成立公司,主要是人合而非资合。从他们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的过程来看,杨文彩不存在非法占有,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二、办案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对杨文彩的羁押。

1、杨文彩被拘留期限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期限。

杨文彩于2014年4月25日20时被长沙警方异地羁押,2014年4月28日20时,桃源县公安局为杨文彩办理刑事拘留手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杨文彩被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4天。也就是说,杨文彩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至迟七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或者人民检察院七日以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杨文彩,或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时至今日,杨文彩被拘留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公安机关没有依法解除羁押或者变更羁押措施。

2、办案机关对取保候审申请不予理睬是对法律的蔑视。

2014年5月4日,本律师依据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办案机关递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但是,办案机关至今对这一申请不予理睬,这显然是对法律的蔑视。

3、杨文彩与侯娅娟系民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显属违法,应予撤销案件。

杨文彩与侯娅娟的经济纠纷,是公司股权纠纷或返还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不能用刑事手段处理,公安机关插手显属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很明显,杨文彩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刘锋

                                                                       2014年5月13日

 

附:桃花源镇双峰村“希贵度假村”土地房产继承、流转情况。

 

 

备注:

    桃源县公安局对杨文彩刑事拘留后,不同意撤销案件,但提请批捕未获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不变更为取保候审,该案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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